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464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徐露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庞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