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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民初964号

方春光与洪旺德、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春光,洪旺德,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964号原告方春光,农民。被告洪旺德,农民。被告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光与被告洪旺德、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光以被告洪旺德、罗强目前在外地打工不在婺源生活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旺盛、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光撤回对被告洪旺德、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交纳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方春光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