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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739号

罗云品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云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品,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本院依据(2015)黔七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云品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黔0502执73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因当事人提起上诉,本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7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