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160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967号。
法定代表人:纪丽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与长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显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佳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现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多次上访并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长期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佳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勇
代理
审判员 赵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