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富,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曲胜芬(李富配偶),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长海,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金凤(胡长海配偶),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清海,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华(郭清海配偶),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富、曲胜芬、胡长海、刘金凤、郭清海、李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8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