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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刑初100号

被告人张少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少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辉及其辩护人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少辉租用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华铭巷XX号门面开设游戏机室,并聘请李某某、陆某某提供服务。2016年3月10日,公安民警对张少辉游戏机室检查时当场查获“五星宏辉”游戏机16台,“百家乐”游戏机9台,“双头鲨”游戏机1台(8机位),该游戏机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张少辉后,张少辉赶往现场接受民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王某某、钟某某、雷某、鲁某的证言、荆门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荆门市公安局荆公保决字(2016)6号、7号、8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荆门市公安局荆公(治)行收字(2016)6号、7号、8号收缴物品清单、荆门市公安局荆公(治)行决字(2016)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2016)第008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荆门市看守所看释字(2010)第08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关于张少辉到案经过的说明》、《关于张少辉到案的补充说明》、社会调查评估卷宗、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少辉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少辉具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少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少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其中已在公安机关缴纳2.3万元,已在本院缴纳2万元),上交国库。(被告人张少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五星宏辉”游戏机16台,“百家乐”游戏机9台,“双头鲨”游戏机1台(8机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