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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203号

何红梅申请执行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红梅,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梅,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村民。

被执行人: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住址,三台县城南。法定代表人,杨红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红梅与被执行人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烈

审判员  宋祁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