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322号
原告:彭桂贞,女,汉族。
被告:包继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贞诉被告包继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告已经自行搬出房屋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桂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桂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桂贞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