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368号罪犯李毅锋,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李毅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327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毅锋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毅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