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贵粉,女,汉族,1985年1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
负责人:王平,任经理。
上诉人裴贵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小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裴贵粉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理由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进行了和解。
本院认为,裴贵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裴贵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裴贵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建稳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柯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