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648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马XX,现年三岁。2015年4月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临夏县医院后门前发生打架,原告家人打伤了被告,被告在临夏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080元。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对医疗费同意本庭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孩子马XX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10000元(一次付清);
三、原告婚前财产:大立柜一件,一二三沙发带茶几一套,电视柜一套,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炕柜一件作为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给付被告被其家人致伤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000元(一次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祁 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泽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