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志山。被申请人白福苓。申请人陈志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白福苓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志山诉称,申请人陈志山与被申请人白福苓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白福苓于2006年7月29日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白福苓死亡。经查:申请人陈志山与被申请人白福苓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白福苓于2006年7月29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5日以在《法制日报》登公告的方式,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白福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白福苓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福苓自2006年7月29日失踪至申请人陈志山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时止,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本院受理该案后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白福苓的公告,法定一年的公告期间又已届满,被申请人白福苓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志山作为其丈夫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白福苓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