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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900号

再审申请人李真祥因与被申请人马存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李真祥,马存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真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存福。再审申请人李真祥因与被申请人马存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真祥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证明,被申请人的宅基地虽然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证明、转让土地协议和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为证,两家宅基地四至、权属清楚,况且被申请人的宅基地四至是否清楚,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存在,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与同村村民马贯成兑换土地,后又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宅基地纠纷,经调解签订协议,两家宅基地面积已发生了变化,在重新确定两家地界后,双方的宅基地均没有明确四至界限以及权属证明,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侵占土地的事实无法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应先向政府部门申请确权后再行主张,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真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利平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