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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46号之一

刘荣与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荣,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荣,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刘荣与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一、被告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承担此款中400000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10000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400000元自2015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0元,由被告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及承担执行费115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400000元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69066元;10000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8月16日的利息为39666元;400000元自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48000元。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16日的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40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柒彩阳光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26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