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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02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王付超与被执行人禹满唐、梁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超,禹满唐,梁士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7**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王付超,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禹满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梁士堂,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付超与被执行人禹满唐、梁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禹满唐、梁士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禹满唐、梁士堂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录坡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