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5刑初64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贯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西和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贯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季贯军在西和县兴隆乡窑王村走亲戚返回途中,当步行至西和县兴隆乡上川村路段时,季贯军乘四周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一辆黑色吉利美日牌小轿车盗走。该案侦破后,被盗小轿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经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鉴字(2016)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0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要求依���判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季贯军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改之意。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季贯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其盗窃行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季贯军在西和县兴隆乡窑王村走亲戚返回途中,当步行至西和县兴隆乡上川村路段时,季贯军乘四周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一辆黑色吉利美日牌小轿车盗走。该案侦破后,被盗小轿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经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鉴字(2016)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0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照片),吉利美日牌MR7101K02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领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人王某某、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鉴定意见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鉴字(2016)034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附涉案物品估价表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贯军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贯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罪名成立。本案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酌定从轻处罚;看守所关于被告人季贯军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表现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季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海林
审 判 员 周 兴
人民陪审员 姚淑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可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