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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47号

刘葵葵与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葵葵,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47号原告刘葵葵,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洪艳(母子关系),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65号。负责人徐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葵葵与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