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3553号

张译与尹存军,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译,尹存军,叶万容,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553号

原告:张译,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存军,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叶万容,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3幢1-3。

法定代表人:尹存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译与被告尹存军、叶万容、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张译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