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553号
原告:张译,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存军,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叶万容,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3幢1-3。
法定代表人:尹存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译与被告尹存军、叶万容、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张译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