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63号原告秦某某,女,193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杜某1,女,1951年2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杜某2,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杜某3,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杜某1、杜某2、杜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占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