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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868号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民初1868号

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朝阳社区平田南村86号(汉阳区福地华庭*栋*层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魏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殷炜,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凯,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晶。

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殷炜、黄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惠民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所居住的惠民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所居住的小高层按每平米每月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双方并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为惠民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4年11月18日开始未再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通过张贴催费通知单、下发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未缴纳。另查明:被告所居住的惠民苑一期15栋3单元504室的建筑面积为91.3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缴费通知单、律师函、欠费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的物业服务费197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XX晶给付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晶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XX晶应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