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398号
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天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余成伟,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蓝波,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宣威市亚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浦恩彬,宣威市亚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亚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交纳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宁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