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558号原告朱国平,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应忠,石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恩,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301136-4。法定代表人聂珣,职务: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旭东,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平与被告陈正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朱国平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