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834号
原告:曾照兴。
被告:义乌市富事参茸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6街****号。经营者:林佳周。
原告曾照兴诉被告义乌市富事参茸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照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曾照兴负担。
审 判 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