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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672号

张秀丽与王全薪、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秀丽,王全薪,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672号原告张秀丽,女,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王全薪,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王建辉,总经理。

原告张秀丽与被告王全薪、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张秀丽自愿承担。

审判员  汪明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义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