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741号原告柯怀洲,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煌纱,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怀洲与被告郑煌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怀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怀洲负担。
审判员 出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