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117号

陈亚东与明述升、郭善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东,明述升,郭善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东。被执行人明述升。被执行人郭善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东与被执行人明述升、郭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明述升、郭善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东同意本案暂时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王增敏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