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东。被执行人明述升。被执行人郭善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东与被执行人明述升、郭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明述升、郭善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东同意本案暂时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王增敏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