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40号
原告: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负责人:侯光军,执行董事兼首席营运官。
委托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区长。
原告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613元,减半收取计518806.5,由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梅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