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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591号

杨德鑫与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鑫,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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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591号

原告:杨德鑫,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高新区清河南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长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光、赵东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鑫诉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鑫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德鑫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