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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391号

王三浩与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三浩,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91号原告王三浩。被告刘勇。

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抒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