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91号原告王三浩。被告刘勇。
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抒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