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保令5号申请人徐巧云,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贾辉,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徐巧云与被申请人贾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人徐巧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巧云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审判员 文 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