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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保令5号

徐巧云与贾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巧云,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保令5号申请人徐巧云,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贾辉,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徐巧云与被申请人贾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人徐巧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巧云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审判员 文 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