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行审字第55号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顺燕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1行审字第55号申请强制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李宏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纲,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张顺燕,女,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住旺苍县。申请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旺国土资监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旺国土资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张顺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具体土地260平方米修建养殖圈舍,给予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0平方米土地,二、限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52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月28日送达给被处罚人张顺燕。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旺苍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旺国土资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蒋乐天

审 判 员  孔 兵

代理

审判员  何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靖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