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33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A778**重型货车沿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大桥由西往东行驶到桥东东南匝道时,恰遇陈某某搭乘田某某的电动车由西往东行经此处,由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导致其驾驶的重型货车的右后轮与被害人陈某某搭乘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田某某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本次事故系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湘A778**的货车右前部与被害人所骑电动车左侧刮擦、电动车及其乘车人向左侧倒地、电动车乘车人头部被湘A778**作业车右侧第三轮、第四轮碾压。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院以受案经过、投案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经过、投案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和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劣迹,其所在的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向本院出具了书面材料,愿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在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若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