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622号申请人席珊,女,住库尔勒被执行人巴州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法定代表人曹林峰,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席珊申请执行巴州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094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绿原小区意向认购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108733元、利息1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将案件款交付至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09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萍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