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立波,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淑贤,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陈立波因与被申请人陈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6)粤0604民初218号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粤06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阮惠雄
审判员 胡金泉
审判员 彭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绮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