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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行初18号

刘仁田与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房产行政补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田,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7行初18号原告刘仁田,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雷士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仁田因认为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房产行政补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履行了原告申请的房产行政补更正登记法定职责,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房延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