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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686号

张秀珍与新昌县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珍,新昌县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686号

原告:张秀珍。

被告:新昌县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2393539U),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剑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诉被告新昌县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珍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俞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