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359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淼,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韩超,男,满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韩超已经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靳学堂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东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