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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302号

陆军生、李瑞雪等与王天琪、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军生,李瑞雪,王天琪,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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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02号

原告:陆军生,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死者之父。

原告:李瑞雪,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死者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李瑞雪之弟。

被告:王天琪,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圣仑大厦*层西侧。

负责人:吴国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红旗街东头路南。

负责人:付红涛。关于原告陆军生、李瑞雪诉被告王天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陆军生、���瑞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生、李瑞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陆军生、李瑞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