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02号
原告:陆军生,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死者之父。
原告:李瑞雪,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死者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李瑞雪之弟。
被告:王天琪,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圣仑大厦*层西侧。
负责人:吴国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红旗街东头路南。
负责人:付红涛。关于原告陆军生、李瑞雪诉被告王天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陆军生、���瑞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生、李瑞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陆军生、李瑞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