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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687-1号

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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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68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孔祥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土筑大棚十五个、钢结构大棚三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东部新城汴南村及后场村的蔬菜大棚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

二、限被执行人安徽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大棚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董蓓丽

代理

审判员  刘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