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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697号

朱涛与梁仁士、梁昌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涛,梁仁士,梁昌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697号

原告:朱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仁士,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梁昌建,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原告朱涛与被告梁仁士、梁昌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殿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满

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