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697号
原告:朱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仁士,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梁昌建,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原告朱涛与被告梁仁士、梁昌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殿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满
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