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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452号

盐城林场与叶春贵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春贵,盐城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春贵,男,1973年10月16日生,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林场,住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孙天林,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正贵,该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孙仁荣,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春贵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春贵于2016年8月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盐城林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春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春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叶春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忠和

代理

审判员  陈炳秀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本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