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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393号

王林与唐成借款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7日,住宣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成应偿还申请人王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和本案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成在四川省宣汉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唐成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2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克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