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乾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自201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并提供暂住证。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不能提交暂住证原件,本院无法依据复印件确认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对上诉人依复印件提出的主张无法支持。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河市××开发区。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希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