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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63号

彭波与田锋,陈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波,陈龙,田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63号申请人彭波,男,土家族,1973年9月25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陈龙,男,土家族,1969年11月24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田锋(又名田丰),男,土家族,1973年5月4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彭波与被申请人陈龙、田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龙、田锋在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7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彭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陈龙、田锋在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彭波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