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建永,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周孝田,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巧玲,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纪建永因与被上诉人谢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建永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纪建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建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上诉人纪建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迎风
代理
审判员 郑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夏旭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邱露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