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03号
原告:朱红芬,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李飞,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朱红芬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人民陪审员 胡颖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