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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003号

朱红芬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红芬,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03号

原告:朱红芬,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李飞,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朱红芬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人民陪审员  胡颖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