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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190号之一

石玉美与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玉美,付少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玉美,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付少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8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石玉美申请执行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1146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付少林的另一执行案件中受偿4530元(已扣除执行费75元)。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少林与其妻张建萍共有的登记在张建萍名下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53号48幢1单元17楼1702号的住房一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吴 玥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