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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283号

李威龙与邱环玉、王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威龙,邱环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威龙,男,生于1980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邱环玉,男,生于1962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生于1954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威龙与被执行人邱环玉、王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威龙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621执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述全

审判员  李登乾

审判员  张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