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负责人李艳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文龙。被执行人李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文龙、李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26959.25元(截至2015年8月10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