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92号申请人杨盛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金开清,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新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住重庆开县。
申请人杨盛荣与被申请人金开清、王新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盛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梅在银行的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杨盛荣已提供本人所有的车辆、提供杨盛荣、易文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盛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富祥
审判员 谢合安
审判员 张元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