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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92号

杨盛荣与金开清,王新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盛荣,金开清,王新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92号申请人杨盛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金开清,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新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住重庆开县。

申请人杨盛荣与被申请人金开清、王新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盛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梅在银行的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杨盛荣已提供本人所有的车辆、提供杨盛荣、易文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盛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富祥

审判员  谢合安

审判员  张元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杰 微信公众号“”